製造業勞工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
  1. 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二點申請文件期限,有再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檢附文件

  •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A表)。
  •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 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特定製程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認定標準

  1. 財產目錄或新購置之機器設備,以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製程為限。
  2. 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
  3. 新購置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從事實際生產運作為限。

行業別之認定標準

  1.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以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為限。
  2.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申辦流程

各流程所需相關資料與應注意事項

申辦流程